重新审视税务违法案件:A公司涉税问题的检查结果

来源:网络  作者:   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     2023-08-08 19:46:41

 重新审视税务违法案件:A公司涉税问题的检查结果(图1)

最近,S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A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进行了一项税务检查. 此次检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. 在税务处理决定中,该局确认了A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,并做出了相应处理.

1.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S市税务局稽查局1号虚开通知单,S市HXF科技有限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(发票金额合计:2045914.56元,税额合计:347805.47元)被认定为虚开的.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S市税务局稽查局2号虚开通知单,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S市CYX科技有限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(发票金额合计:4942394.39元,税额合计:840020.02元)也被认定为虚开的。A公司利用这11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115份,在2016年9月、2018年4月和2018年5月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税款1172270.85元,却未申报补缴相应的增值税1172270.85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82058.95元.

2. 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

A公司拒绝提供2018年度纳税资料.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A公司的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得到了核定。A公司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456125625.3元. 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(试行)》(国税发〔2008〕30号)第四条、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,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结合《S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》第一条,A公司的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率为10%,应纳税所得额为445612562.53元,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1403140.63元。然而,A公司只申报缴纳了0元,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1403140.63元.

违法行为及处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A公司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导致了2016年和2018年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少缴纳。因此,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A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被定性为偷税行为.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十六条关于“违反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,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”的规定,由于2016年度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5年,故不予处罚.

以上是国家税务总局S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A公司涉税问题的检查结果。这一结果凸显了税务管理中的严重违法行为,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. 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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